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职工福利费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管理和使用职工福利费,特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职工福利费提取标准
我校的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标准是按照全校教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 2.5%比例提取,其中1.5%归各单位掌握使用,1%上缴学校。职工福利费计提时间是从2004年9月份开始计算,由财务处按月计提结转。
二、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用于解决我校职工的特殊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福利费的使用要充分考虑到广大教职工的利益,体现党和国家对群众的关怀。
三、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特殊生活困难补助。
(二)职工及其家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伤、病、亡等特殊困难补助。
(三)慰问伤病住院人员。
(四)其他集体福利性支出。
四、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
我校教职工的福利费按校、院、部、处两级管理和使用,学校由人事处掌管使用,院、部、处由各单位掌管使用。
五、福利费支付手续、审批权限
(一)单位福利费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支出的项目由单位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教职工如有某种特殊困难需要补助时,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二)学校福利费用于全校性的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较大困难补助,支出的项目,由有关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单位福利费的使用要留有余地,做到略有结余,不能分光用光,更不得出现赤字。各单位福利费当年若有结余,结余部分可以累计到下年使用;若因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单位福利费不足,不足部分占用下一年该单位福利费额度。
六、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切实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