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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办法

文章来源:  财务处      时间:2006/06/12  点击次数:   [ 字体:  ]  


关于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及使用办法

一、提取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两项经费分别按照工资制度改革后教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2%和2.5%按月提取。
二、使用办法
1、福利费使用办法
考虑到学院和行政各职能部门自身组织活动的需要,各个部门在提取基本工资总额2.5%的职工福利费时可以留存1.5%,用于本单位组织集体活动、探望患病教职工和慰问困难家庭等方面开支,其余1%上缴学校,统一用于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探望病号和慰问困难家庭等公共福利费用开支。各个部门学年福利费开支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基本工资总额的1.5%,如果提取的福利费不足用于组织活动,不足部分要从该部门已被核准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两项经费中开支。
2、工会经费使用办法
提取基本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工会开展各项活动,此项经费学院和行政部门不得单独留存。
各部门应在提取两费后把应由学校统一掌握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上缴给学校,由学校统一控制使用,同时根据自己留存的福利费额度做出合理预算,不得超支。
在工资改革中没有体现基本工资的人员按照其应发工资总额的40%来计算基本工资(根据核算工资改革后基本工资占应发工资的37%-39%不等,为方便起见,这里取整数40%)。


分校财务处
20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