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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发放管理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  财务处      时间:2007/01/04  点击次数:   [ 字体:  ]  

关于加班费发放管理的补充规定

根据新的预算管理办法及经费划拨方案,以学院自主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的为目的,现对加班费的管理办法和发放程序做以下调整:

一、各院系在预算经费内发放本单位人员的加班费可免去人事处的审批程序,直接报财务处审核发放;各行政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的加班费发放仍须报人事处审批。

二、各院系申报发放加班费,除了正常的财务手续齐备外,还须填报《加班费发放情况说明表》(详见附表),详细填写加班的时间、加班任务及内容、加班成效等情况,并由安排加班任务的主管领导和学院负责领导审批认可。

三、各单位须在每月十五日之前将本月申报发放加班费的有关资料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连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划入个人工资账户、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加班费的发放标准仍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资与津贴管理暂行办法》【师(珠)校发『20059号】的相关规定;各院系的加班费在本单位的可支配经费内开支,并纳入本单位的人员经费预算;加班费的总额应控制在当年人员工资总额的5%以内。

五、各单位安排人员工作岗位,在注重效率的同时,要充分保证教职工的休息时间,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在加班费的核定上,要将工作时间与工作效率相结合考察,以鼓励工作积极性为目的,兼顾公平原则和经济原则。

六、严禁假借加班费的名义发放其他奖金、津贴、节日补助及福利。一经查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从20071月起实行,由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人事处 财务处

2007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