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招生报名费暂行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各专业招生报名费的收取和使用,加强财务管理,杜绝不合理开支项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 各专业招生报名费的收取标准应按照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收取,不得自行制定。
二、 各学院收取相关专业招生报名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
三、 招生报名费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向学生收取。
四、 招生报名费所使用的票据一律由分校财务处统一核发,各学院不得私自使用自行购买或印制的其他票据。一经发现不使用学校统一票据收取报名费的单位或个人,一律按照截留公款严肃处理。
五、 各学院需要使用票据的,凭“票据使用及核销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领取票据手续。“票据使用及核销申请表”到财务处领取。
六、 各学院从财务处领取的票据上要有分校财务处印章,盖有学院印章的票据无效。
七、 各学院招生期间收取的报名费一律上缴分校财务处,不得私自挪用或截留收取的报名费,一经发现,将按照私设“小金库”严肃处理。
八、 票据用完后要及时交到财务处进行核销。财务处将按照核发的票据审核上缴金额,如发现票据使用不当或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 各学院招生期间发生的费用要事先作好预算报告,在招生开始前由学院按照分校核准的预算到财务处预支现金。
十、 收取的报名费按照下列比例分配使用。35%的报名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招生宣传、差旅、试卷印刷等方面开支。65%的报名费由学院支配,用于招生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差旅、食宿、宣传、考试费、教师出题费、阅卷费等。
十一、 分配给学院的报名费收支相抵后如有结余,将按照结余总额的各50%,分别补充该学院的教学经费和职工福利费。
十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十三、 本规定的解释权为分校财务处。
附:“票据使用及核销申请表”
分校财务处
2005年1月12日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
票据使用及核销申请表 (本表一式两份) |
申请单位: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申请事由: |
票据领用份数: 份 |
票据号码: 至 |
申请单位审批意见: 盖章: |
分校财务处审批意见:贵院领用发票后一定按照财务处的要求使用。因未按要求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贵院自行负担。 盖章: |
票据核销情况记录 |
核销时间: 年 月 日 |
使用: 份 票据号码: |
作废: 份 票据号码: |
空白: 份 票据号码: |
收入总额: 元 |
票据管理人员: 申请单位经办人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