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校本部纪检审计部门在工作检查中的指示精神,同时为配合我校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会计原始凭证必须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内容和性质,而旅游公司的服务性质和功能与学校从事公务活动的性质不相符合。
因此,从即日起,校内所有非旅游性质的会议、差旅等公务活动(含国内外)一律不得用旅游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报销,财务处亦不受理旅游公司的发票作为公务活动的报销原始凭证,只受理公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具体经济交易事项的原始凭证。
特此通知。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财务处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