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号主席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不变。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行政部财务办公室
201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