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金额的通知
根据学校政策,为满足广大教职工的需求,财务处将在下个月统一办理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金额的变更。
各教职工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不低于单位缴存金额,不高于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总额的20%),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金额申报表》(可在财务处网页下载)的填报要求,自主决定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金额,并由各部门的财务人员汇总,于2007年6月1日前将本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金额申报表》交送至财务处。
对于已在我校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而未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金额的,一律默认为按照单位缴存金额扣缴个人缴存部分。
附:温馨提示
一、 本次填报的公积金个人缴存金额为每月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这部分金额每月从工资中税前扣缴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可登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查询。
二、 在填报公积金个人缴存金额时应全面考虑个人的收入支出情况,要保证每月在扣除住房公积金后工资帐户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本月的社保费、房费、水电费、住房按揭供款以及必要的生活开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三、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金额的变更由财务处组织每年统一办理一次,填报的个人缴存金额一经执行在一年之内不能随意更改,请各位老师在申报之前慎重考虑。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财务处
200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