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北师大珠海分校原始凭证的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更好的进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校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或发生后所取得的票据或填制的单据,是用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二、会计人员办理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发生或经办业务的个人和部门有取得和填制原始凭证的义务和责任、并对原始凭证所记载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和和效益性负责。会计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所有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及审批人的签名。
三、 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包括下列内容:
(一)票据防伪标志清晰无误,票面字迹清晰,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并证明原票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名,经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代作报销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证明人签章、经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代作报销凭证。
四、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购买的商品或劳务必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并符合学校、学院的有关经费开支的规定;
(三)外来原始凭证均应是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五、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包括下列内容:
(一)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二)原始凭证必须填写完整、清楚、规范,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三)自制原始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六、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包括下列内容:
(一)凭证名称;
(二)填制凭证的日期;
(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四)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接受票据单位名称;
(六)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各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并盖有单位公章。
(七)原始凭证上必须注明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由验收人签名,购买的教学设备,属于固定资产,需到资产管理部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将验收单附于原始凭证后面;购买的图书资料需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凭发票及入库单报销;购买办公用品、材料等的原始票据,需附上所购物品的原始明细清单;用于对外交往所必须开支的礼品费用的票据,须列出具体物品名称、单价、数量及金额;用于招待的餐费票据须附上所有明细清单;
(八)经招投标采购的设备,报销时需附招标合同;
(九)基建、修缮类工程项目付款,需附上相关合同和审批文件,工程尾结款时需附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
(十)根据合同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合同或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合同或批文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提供复印件。
(十一)教职工因公借款,必须填制一式三联的借款凭证,归还借款时,领回借款凭证的还款回执联。
七、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八、本办法在分校内部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