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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缴费注册规定的通知{师(珠)校办发[2006] 1号}

文章来源:  本站      时间:2007/05/31  点击次数:   [ 字体:  ]  

师(珠)校办发[2006] 1

关于严格执行缴费注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目前我校学生欠费情况比较严重,如不及时解决将给学校各项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校决定,从本学期开始,严格执行有关缴费注册的规定。因此,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3月颁布)第十条、《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7月制定)第六条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二、学生因家庭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杂费的,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必须缴清该学年学杂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者,缓缴期限可以延长为一学年,即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必须缴清该学年学杂费。学生办理缓缴学杂费手续应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送学校财务处备案。学生办理缓缴手续后,在缓缴期限内可以注册,但缓缴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须在其缴清所欠学杂费后才予以确认。

三、申请助学贷款并经学校初审合格的同学,在贷款银行未审定发放贷款之前,只能缓交申请贷款的部分。如果贷款银行未能审定发放,则应全额缴费。

四、学生未注册就没有获得修业资格,对未缴清学杂费又未办理缓缴手续而没有注册的学生,学校将在选课、考试资格确认、成绩录入等方面予以限制,以真正落实有关缴费注册的规定。

五、在毕业前未能缴清所欠学杂费的毕业生,所修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的成绩和学分,学校将暂缓确认,待各项费用缴清后再予以确认,由此对学生正常毕业造成的影响由本人自行负责。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及时传达给每位学生并严格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