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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通知

文章来源:  财务处      时间:2006/06/12  点击次数:   [ 字体:  ]  


关于教职工申办住房公积金注意事项的通知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帐户开户。

1.学院(部门)如有新来教职工需申办住房公积金的,须于当月 10 号之前统一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及变更表》(见附表),经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学院(部门)公章,连同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财务处。
2. 如在广东省内其他单位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老师要将原公积金帐户转至我校才能申办成功。
3. 申办住房公积金汇缴工资标准与社保的参保工资一致,每月按汇缴工资标准的 10 %(单位和个人各承担 5 %)汇缴,个人承担部分从个人当月工资税前扣除。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汇缴标准变更。

教职工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汇缴标准,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及变更表》经人事部门审批后于当月 10 号之前交至财务处。

三、住房公积金的停缴及销户。

1. 如有离职教职工,学院(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离职教职工工资停发的当月 10 号之前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及变更表》,加盖部门公章交至财务处。
2. 离职教职工可自行去唐家建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帐及销户手续,建议在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之后才去办理,并提前通知财务处,以免最后一次公积金汇缴不能到帐。

北师大珠海分校财务处
联系人:罗建芬
电话: 6126103
2005 年 9 月 2 日